11月起不得生产销售非国标车

11月起不得生产销售非国标车

时间: 2024-11-23 01:35:09 |   作者: 军警改装车

  本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公告。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瓶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瓶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瓶车,应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公告要求电瓶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瓶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瓶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电瓶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瓶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瓶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瓶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瓶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瓶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宗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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